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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8063083号“今古传奇JADELEGEND”商标

发布于 2021-06-04 08:18 阅读(

  申请人:湖北今古传奇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6]第68238号《关于第8063083号“今古传奇JADELEGEND”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6)京73行初528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行终145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二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并作出商评字[2016]第68238号重审第1739号无效宣告裁定。申请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0)最高法行再36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1459号行政判决,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行初5282号行政判决,维持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6]第68238号关于第8063083号“今古传奇JADELEGEND”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即第8063083号“今古传奇JADELEGEND”商标)由浙江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会计”等服务上,在异议程序中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核准,注册公告刊登在2013年1月7日第1342期《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后经核准,争议商标注册人变更为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即第523160号“今古传奇”商标)由今古传奇编辑部于1989年7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1990年6月30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杂志商品上。2013年1月31日,引证商标转让给申请人。经续展,现商标专用期限至2030年6月29日。
  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二(即第12623583号“今古传奇”商标)于2013年5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经注册审查及驳回复审审查决定初步审定“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自动售货机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初审公告刊登在2020年12月20日第1724期《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商标。
  3、商标局于2012年12月31日作出《关于认定“今古传奇”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 认定使用在第16类杂志商品上的“今古传奇”注册商标已为公众所熟知。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引证商标一曾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并经长期广泛的宣传使用,获得多项荣誉,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一、二审法院认定其在杂志商品上构成驰名商标,并无不当。
  诉争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一的标识均为“今古传奇”,二者标识具有较高的相似度,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人员招收、商业场所搬迁、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会计、寻找赞助;进出口代理;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服务上的相关公众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杂志商品上的相关公众具有高度的重合程度,结合引证商标一具有较高知名度、使用地域广、持续时间长等因素,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上,容易误导公众,减弱引证商标一的显著性,致使今古传奇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诉争商标的注册属于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一、二审判决认定错误,应予撤销。  
  根据再审法院判决,我局认为,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16]第68238号重审第1739号无效宣告裁定作废。
  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的《商标法》。
  一、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上述判决,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经广泛宣传使用,在杂志商品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汉字部分“今古传奇”与引证商标一“今古传奇”完全相同,已构成对引证商标一的复制摹仿。争议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杂志商品密切关联,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容易误导公众,并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二、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人员招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杂志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服务,上述商标未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其将“今古传奇”商号使用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相类似的服务领域,并具有一定影响力,故申请人有关争议商标损害其在先商号权的主张不能成立,争议商标未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在先商号权的情形。
  依照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