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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陈某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

发布于 2021-06-03 11:26 阅读(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陈某某在线签订《网商贷贷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数额以及还款方式等权利义务内容。另对电子送达方式、电子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做出了明确、具体的约定。
 
审理过程中,法院通过12368诉讼服务平台,向被告的手机号码发送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平台系统显示发送成功。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经审理,本院判决被告陈某某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罚息、律师费等共计587158.25元。
 
典型意义
 
“送达难”一直是困扰审判工作的问题之一,影响了司法效率。司法实践中,许多“送达难”问题产生的根源是受送达人躲避诉讼、拒不配合法院送达。在此种情况下,依靠诉中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显然无法解决“送达难”问题。本案当事人在诉前相关合同中对电子送达方式、电子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做出明确、具体约定的,该约定具有相当于《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效力,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可以直接适用电子送达方式向诉前约定的电子送达地址进行送达,送达成功即发生法律效力,丰富了送达地址确认制度形式,成为解决“送达难”的有效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