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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458398号“青小刀 网猴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6-03 10:35 阅读()
异议人:河北三井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肖昌青
异议人河北三井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肖昌青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7期《商标公告》第39458398号“青小刀 网猴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青小刀 网猴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新鲜水果;树木;谷(谷类);植物;活动物;新鲜蔬菜;植物种子;动物食品;酿酒麦芽;动物栖息用干草”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184322号“小刀”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1类“酿酒麦芽;动物食用酿酒废料;饲料;植物种子;新鲜蔬菜;鲜水果;活动物;植物;谷(谷类);树木”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复制、摹仿其引证商标及在先驰名商标,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专利权等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产品产地及来源产生误认等缺乏事实依据。本案中,异议人请求认定其使用在“白酒”商品上的“小刀”商标为驰名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458398号“青小刀 网猴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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