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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133691号“月映樽”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5-18 10:43 阅读()
异议人: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市海珠区随凡贸易商行
异议人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市海珠区随凡贸易商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6期《商标公告》第40133691号“月映樽”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月映樽”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蒸馏饮料;鸡尾酒;葡萄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米酒;白酒;青稞酒;食用酒精;烧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6274095号“月映杯”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蒸馏饮料;葡萄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含水果酒精饮料;米酒;白酒;汽酒;食用酒精;烧酒”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月映”,且双方含义接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指定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如予核准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或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133691号“月映樽”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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