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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560121号“稀草”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6-03 10:45 阅读(

  异议人:云南西草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安徽虫草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云南西草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安徽虫草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6期《商标公告》第38560121号“稀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稀草”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进出口代理;样品散发;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货物展出;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制作电视购物节目;通过邮购定单进行的广告宣传;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324680号、第13330220号、第14281084号“稀草”、第7193317号“西草”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类“香精油;化妆品用香料;洗澡用化妆品;美容面膜;化妆品”等商品、第5类“补药;医用营养品”等商品、第30类“作咖啡代用品的植物制剂;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不类似,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异议人及他人商标,损害其在先字号权等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或消费者混淆误认并易造成不良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560121号“稀草”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