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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816388号“北博士”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5-04 10:52 阅读()
异议人:江苏淮安博士眼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长春市净肤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苏淮安博士眼镜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长春市净肤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0期《商标公告》第39816388号“北博士”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北博士”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医疗诊所服务;医疗按摩;医院;医疗保健;按摩;理疗;替代疗法服务;疗养院;美容服务;配镜服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00719号、第17081936号、第24783526号“博士”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2类“眼镜行服务(包括修理和加工)”、第44类“医疗诊所服务;医疗辅助;医疗护理;医药咨询;远程医学服务;治疗服务;健康咨询;配镜服务;医疗保健”等服务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为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或消费者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816388号“北博士”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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