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分类表 商标局 商评委 专利局 版权局

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当前位置: 主页 > 金榜研究院 > 行业资讯 >

关于第35071954号“幸得”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于 2021-05-03 08:28 阅读(

  申请人:西双版纳得之幸茶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昆明智多星知识产权事务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夏冲
  
  申请人于2020年08月12日对第35071954号“幸得”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申请的商标多达53件,缺乏实际使用商标的意图,囤积商标的主观恶意明显,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二、被申请人为河南幸得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其个人名义大量注册商标,主观恶意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九条第四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2月3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8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会计”等服务上。
  2、被申请人申请注册54件商标,其中包括:“俏佳人”、“汛雷科技”、“疆小黑”等。
  3、被申请人申请注册时代理人为河南亿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后名义变更为河南幸得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时间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
  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查明的事实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以外,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了50多件商标,其中包括“俏佳人”、“汛雷科技”、“疆小黑”等与他人品牌高度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有使用上述商标的真实意图及合理出处,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已明显超出正常合理的使用范围,被申请人对此情形亦未作出合理解释。同时,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为河南幸得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的法人,且我局查明事实3显示河南幸得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系被申请人注册申请时代理人,被申请人亦未对该情况作出具体说明。被申请人此种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共利益,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的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会对我国的政治制度、宗教、风俗习惯等产生损害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存在上述情形,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三,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