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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某诉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平等就业权纠纷案
发布于 2021-06-03 11:12 阅读()
案情简介
原告因求职需要向被告投递简历,应聘两个岗位。被告在查看原告简历后,分别向原告发出两份不适合岗位的通知,不适合原因皆为“河南人”。
经审理,本院判决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闫某某精神抚慰金及合理维权费用损失共计1万元,并向闫某某进行口头道歉、在《法制日报》公开登报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国首例涉地域歧视的平等就业权纠纷案件。就业歧视现象在社会上时有发生,对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保护具有现实的重要性、迫切性。本案判决明确对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保护应优于企业的用工自主权,企业基于劳动者的性别、户籍、外貌等与工作内在要求没有必然联系的先天形成的因素,而非学历、工作经验等与工作内在要求密切相关的后天获取的因素对劳动者进行差别对待的,构成就业歧视行为,有助于规范用人单位招聘行为、维护劳动者就业权益,创造公平就业环境,对于当下审理平等就业权纠纷类案件具有较好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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