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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诉孙某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发布于 2021-05-03 11:06 阅读()
案情简介
2019年2月起,被告孙某以3.4万元的价格,将自己从网络购买、互换得到的4万余条含自然人姓名、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的个人信息,通过微信、QQ等方式贩卖给案外人刘某。案外人刘某在获取相关信息后用于虚假的外汇业务推广。下城区检察院认为,被告孙某该行为严重侵害社会众多不特定主体的个人信息权益,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经审理,本院判决孙某支付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赔偿款3.4万元,专门用于信息安全保护或个人信息保护等公益事项,并在《浙江法制报》向社会公众刊发赔礼道歉声明。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国首例适用民法典的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个人信息保护已成为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本案明确个人信息保护不仅涉及自然人个人的权益保障,同时也具有社会公共利益的属性。对于公益诉讼起诉人依法对侵害众多不特定自然人个人信息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充分体现对涉及公共利益的社会不特定民事主体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的保护和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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