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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935514号“齐心兄弟”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2-01 15:33 阅读(

    异议人: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宇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万希泉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万希泉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8期《商标公告》第42935514号“齐心兄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齐心兄弟”,指定使用于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养老院;旅游房屋出租”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155605号、第38747000号“齐心”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3类“餐厅;酒吧服务;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茶馆;活动房屋出租”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虽属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16类“文具”等商品上的“齐心”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上述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方式等方面差异显著,并且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文字构成亦存在明显区别,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复制、摹仿其驰名商标及侵犯其字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等亦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935514号“齐心兄弟”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