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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143715号“天赐苏”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2-02 10:14 阅读()
异议人: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江苏富恒星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江苏富恒星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1期《商标公告》第43143715号“天赐苏”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天赐苏”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葡萄酒;烧酒;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白酒;黄酒”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907006号“天之苏”、第39920530号“天蕴苏”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葡萄酒;利口酒”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若并存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143715号“天赐苏”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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