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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369988号“万田金悦府 WAN TIAN JIN YUE FU”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2-01 17:35 阅读(

    异议人:上海金茂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百世福达时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新疆金茂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永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金茂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新疆金茂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8期《商标公告》第43369988号“万田金悦府 WAN TIAN JIN YUE F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万田金悦府 WAN TIAN JIN YUE FU”,指定使用于第36类“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管理;不动产代理;不动产经纪;商品房销售;海关金融经纪服务;保险经纪;资本投资;受托管理;典当”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829039号“金茂府”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6类“保险信息;为建筑项目安排资金;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融资租赁;商品房销售;不动产管理;经纪;担保;募集慈善基金;代管产业”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部分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服务虽属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36类“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管理”服务上的“金茂”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摹仿其驰名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等亦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369988号“万田金悦府 WAN TIAN JIN YUE FU”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