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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490869号“中科实盈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2-01 17:13 阅读(

  异议人:中科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中盟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中科实盈(广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科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中科实盈(广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5期《商标公告》第40490869号“中科实盈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中科实盈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医用营养品;酶膳食补充剂;空气净化制剂;净化剂;农业用杀菌剂;土壤消毒制剂;抗隐花植物制剂;杀害虫制剂;除草剂;驱昆虫剂”。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23221号“中科ZK”、第13503646号“中科”、第22199567号“中科健康”、第12056256号“中科珍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药;药酒;医用营养品”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且被异议商标与被异议人商号文字相同,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将其与异议人产生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490869号“中科实盈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