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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340438号“摩安珂 MO&CO.”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2-01 15:22 阅读(

  异议人:麦克斯•马勒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爱帛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麦克斯•马勒国际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爱帛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8期《商标公告》第39340438号“摩安珂 MO&C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摩安珂 MO&CO.”,指定使用于第9类“眼镜;眼镜袋;护目镜;太阳镜镜片;眼镜挂链;运动眼镜;眼镜框和太阳镜框”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198290号“MAX & CO.”、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623406号“MAX & CO.”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唱片;摄影器具包;光学器械和仪器;灭火器;眼镜;太阳镜;眼镜盒”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摹仿、抄袭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等亦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340438号“摩安珂 MO&CO.”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