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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612168号“参林绿饮”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2-01 15:18 阅读(

  异议人: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智泰优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正参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正参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8期《商标公告》第42612168号“参林绿饮”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参林绿饮”,指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水(饮料);无酒精饮料;带果肉果汁饮料;富含蛋白质的运动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48586号“大参林”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推销(替他人);广告;进出口代理;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商业信息”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35类“推销(替他人)”服务上的“大参林”商标经广泛宣传和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的显著部分汉字“参林”与上述商标“大参林”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摹仿,因此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亦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612168号“参林绿饮”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