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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275702号“JAVA HOUSE”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2-01 10:42 阅读()
异议人:爪哇屋毛里求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唐山浮茶爱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绿狮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异议人爪哇屋毛里求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唐山浮茶爱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1期《商标公告》第35275702号“JAVA HOUS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JAVA HOUSE”,指定使用于第43类“自助餐馆;酒吧服务;流动饮食供应;茶馆;咖啡馆;餐厅;饭店”等服务上。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异议商标中的“JAVA”是印度尼西亚的岛屿爪哇岛,属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JAVA”,且整体未形成能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5275702号“JAVA HOUS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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