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分类表 商标局 商评委 专利局 版权局

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当前位置: 主页 > 经典案例 >

第42008747号“车唯美”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2-01 10:37 阅读(

  异议人:深圳市车唯美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剑盾保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艳敏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深圳市车唯美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艳敏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2期《商标公告》第42008747号“车唯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车唯美”,指定使用于第11类“照明设备和装置;汽车前灯;电热水壶;冰箱;空气冷却装置;热风枪;进水装置;水净化设备和机器;沐浴用热水器;便携式取暖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164497号“车唯美 CWM”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网络通讯设备;声波定位仪器;距离记录仪;电子监控装置;声音复制装置;测距仪”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显著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复制、抄袭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等亦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008747号“车唯美”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