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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767032号“精优力”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30 15:25 阅读()
异议人:石药集团百克(山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欣母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石药集团百克(山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欣母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2期《商标公告》第45767032号“精优力”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精优力”指定使用于第5类“维生素制剂;人用疫苗制剂;治疗用或医用营养制剂”等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主体资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异议人已于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上在先使用“精优力”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故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摹仿、复制、抄袭其引证商标,且被异议商标注册和使用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5767032号“精优力”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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