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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387036号“小鹅通”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30 17:04 阅读()
异议人:深圳小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畅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超
异议人深圳小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超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7期《商标公告》第44387036号“小鹅通”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小鹅通”指定使用于第38类“信息传送;利用互联网提供聊天线路”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203690号、第22203505号“小鹅通”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点击付费广告;市场营销”、第42类“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虽文字构成相近,但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及对象等方面均具有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及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387036号“小鹅通”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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