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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313462号“市高”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30 15:17 阅读(

  异议人:先正达参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昆明沃可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先正达参股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昆明沃可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3期《商标公告》第44313462号“市高”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市高”指定使用于第5类“消毒剂;消灭有害动物制剂;灭微生物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68630号“世高;SCORE”、第5321962号“世高”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消灭有害动物制剂;杀真菌剂;除草剂”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文字组成及呼叫差别细微,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消毒剂;消灭有害动物制剂;灭微生物剂;杀昆虫剂;除草剂;防蛀纸;杀螨剂;杀虫剂;农业用杀菌剂”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已经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313462号“市高”商标在“消毒剂;消灭有害动物制剂;灭微生物剂;杀昆虫剂;除草剂;防蛀纸;杀螨剂;杀虫剂;农业用杀菌剂”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