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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383441号“齐鲁中信”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30 15:27 阅读(

  异议人: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泰安高新区中信加油站
  异议人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泰安高新区中信加油站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3期《商标公告》第35383441号“齐鲁中信”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齐鲁中信”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7类“轮胎动平衡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839873号、第28774997号“中信”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7类“水下修理;建筑设备出租;旧胎翻新(轮胎)”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中信”,易被误认为与异议人存在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若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异议人用于第36类服务上的“中信”商标予以扩大保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字号权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5383441号“齐鲁中信”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