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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918448号“丝华蔻 SIHUAKOU”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30 15:23 阅读(

  异议人:汉高股份有限及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黄友彬
  异议人汉高股份有限及两合公司对被异议人黄友彬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2期《商标公告》第43918448号“丝华蔻 SIHUAKO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丝华蔻 SIHUAKOU”指定使用于第8类“卷睫毛夹;电动和非电动脱毛器;烫发钳”等商品上。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染发剂;护发用剂”商品上的“施华蔻”商标经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扩大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汉字构成及呼叫相近,已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抄袭、摹仿,如予注册易误导公众,并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918448号“丝华蔻 SIHUAKOU”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