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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664499号“HAOTAITAI”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29 15:17 阅读(

    异议人:佛山市凯达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苏州好太太智能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普世万联律师事务所
  异议人佛山市凯达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苏州好太太智能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0期《商标公告》第43664499号“HAOTAITA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HAOTAITAI”指定使用于第32类“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啤酒”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63073号、第5883444号“HAOTAITAI”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1类“太阳能热水器;浴室装置;电炊具;冰箱;冰柜”等商品。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有其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生产销售领域以及消费对象,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厨房用抽油烟机;燃气炉”商品上的“HAOTAITAI”商标经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之字母构成相同,已构成对异议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抄袭、摹仿,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664499号“HAOTAITAI”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