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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294165号“靓靓虾皇LIANGLIANGXIAHUANG”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27 17:32 阅读(

  异议人:武汉靓靓蒸虾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天律信知识产权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亮
  异议人武汉靓靓蒸虾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李亮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8期《商标公告》第37294165号“靓靓虾皇LIANGLIANGXIAHUA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靓靓虾皇LIANGLIANGXIAHUANG”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人员招收;商业企业迁移;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4332060号“靓靓蒸虾”、第9383995号“靓靓蒸”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替他人推销;人员招收;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等。被异议商标文字完整包含了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靓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故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服务中的“人员招收;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寻找赞助”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服务内容特点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类似服务上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使用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字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294165号“靓靓虾皇LIANGLIANGXIAHUANG”商标在“人员招收;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寻找赞助”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