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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887213号“瑞海儒商”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27 17:19 阅读(

    异议人:龙口瑞海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吉林省瑞海就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异议人龙口瑞海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吉林省瑞海就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7期《商标公告》第43887213号“瑞海儒商”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瑞海儒商”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商号权及被异议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之前,异议人商号在“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行业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亦不足以证明异议人在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之前已在中国大陆范围内于“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上在先使用“瑞海儒商”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我局对异议人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887213号“瑞海儒商”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