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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703923号“曜之岁月”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27 17:14 阅读(

    异议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茂林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茂林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5期《商标公告》第44703923号“曜之岁月”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曜之岁月”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葡萄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43691182号“岁月”,在先注册的第6302166号“岁月”,第15387024号、第6302171号“岁月经典”商标核定(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果酒(含酒精)”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被异议商标本身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之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上述条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703923号“曜之岁月”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