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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730825号“原乡九酝”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27 17:01 阅读()
异议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南原乡雅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南原乡雅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5期《商标公告》第44730825号“原乡九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原乡九酝”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威士忌”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102256号、第43666008号“九酝”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果酒(含酒精)”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九酝”,并未形成有明显区别的新含义,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730825号“原乡九酝”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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