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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854215号“友萌”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27 16:56 阅读(

  异议人:广州萌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支友联盟(广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叁玖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萌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支友联盟(广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6期《商标公告》第43854215号“友萌”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友萌”指定使用于第41类“教育;培训;教育信息;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等服务上。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字号权,但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异议人已将“友萌”作为字号使用于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相关的行业中并具有一定影响,故我局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著作权,以及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854215号“友萌”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