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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774820号“普茹达PURUDA”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27 14:55 阅读()
异议人:普拉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泉州市泉华熙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普拉达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泉州市泉华熙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6期《商标公告》第43774820号“普茹达PURUD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普茹达PURUDA”指定使用于第18类“仿皮革;书包;钱包;婴儿背袋”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645348号“PRADA”、第3149189号“普拉达”商标以及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650695号“PRADA”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18类“仿皮革;旅行包;带轮旅行箱;雨伞”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和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字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774820号“普茹达PURUDA”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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