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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456085号“膳美瑶”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27 14:45 阅读()
异议人:养生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智汇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赵祥斌
异议人养生堂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赵祥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8期《商标公告》第45456085号“膳美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膳美瑶”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减肥药;护肤药剂;药酒;药用草药茶;膳食纤维;中药成药;膏剂;营养补充剂;婴儿食品;卫生巾”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667451号、第13053421号、第25882333号“膳美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膳食纤维;营养补充剂;卫生巾”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5456085号“膳美瑶”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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