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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009224号“堂熙泉”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27 15:21 阅读(

  异议人:杨晓芳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小马犇腾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被异议人:周泳鑫
  异议人杨晓芳对被异议人周泳鑫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5期《商标公告》第46009224号“堂熙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堂熙泉”指定使用于第3类“肥皂;香水;洗发液;化妆品清洗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943116号“堂熙泉”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游泳衣;内衣;裙子;鞋”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从而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6009224号“堂熙泉”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