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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701640号“SAIKE CARE”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27 10:45 阅读()
异议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弘邦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东莞市赛克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东莞市赛克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9期《商标公告》第44701640号“SAIKE CAR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AIKE CAR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硬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测量器械和仪器;传感器;网络通信设备;安全监控机器人;防护面罩;眼镜;电池;化学防护服”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2274812A号“SAIK及图”、在先申请的第42274812号“SAIK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可视电话;电视机;计量仪表;电插头;防火手套;太阳镜;电池”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701640号“SAIKE CAR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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