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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548409号“国津好太太”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27 10:42 阅读(

  异议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弘邦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奚国佐
  委托代理人:北京江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奚国佐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8期《商标公告》第44548409号“国津好太太”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国津好太太”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复印服务;会计;寻找赞助;销售展示架出租;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07896号“好太太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1类“晾衣架”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不类似,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138534A号、第37138534号“GOOD WIFE”、在先初步审定并公告的第37138754号“HAOTAITAI”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销售展示架出租;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为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196988号“好太太家居”、第35306664号“好太太智居”、第35554213号“好太太微联”、在先申请的第35306629号“好太太智联”、第42257993号“好太太家品”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会计;销售展示架出租;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好太太”,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指定使用于部分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多件与他人在先注册使用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近似,被异议人对其上述行为未能作出合理解释。鉴于被异议人上述商标申请注册行为,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明显具有恶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抄袭和摹仿,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引证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名称权证据不足。本案中,异议人请求认定其第1407896号“好太太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548409号“国津好太太”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