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分类表 商标局 商评委 专利局 版权局

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当前位置: 主页 > 经典案例 >

第44913163号“仲太太”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27 10:33 阅读(

  异议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弘邦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廖小娟
  异议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廖小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8期《商标公告》第44913163号“仲太太”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仲太太”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烹饪锅(非电);玻璃水瓶;瓷器;饮水杯;家用垃圾箱;清洗用刷;保温瓶;清洁用抹布;宠物用喂食器皿”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07896号“好太太及图”、第42015241号“好太太家居”、第18198087号“好太太家品”、第4443412号“好家好太太”、第35306654号“好太太智联”、第22675700号“真太太”、第20095248号“郝太太智能”、第38159871号“妤太太”、第41843101号“好太太 科徕尼及图”、第4041157号“好太太家品”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1类“家用器皿;玻璃盒;瓷器;酒具;晾衣架;刷子;保温瓶;厨房用隔热手套;诱杀昆虫用电力装置”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为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抄袭、复制、摹仿其引证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名称权等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淡化其驰名商标显著性,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等缺乏事实依据。本案中,异议人请求认定其第1407896号“好太太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913163号“仲太太”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