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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508810号“恩瑞克”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27 10:32 阅读(

  异议人:德国康朴公司;康朴新肥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麦仕奇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烟台一农进出口有限公司
  异议人德国康朴公司;康朴新肥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烟台一农进出口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8期《商标公告》第44508810号“恩瑞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恩瑞克”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植物用微量元素制剂;防微生物剂;杀虫剂用化学添加剂;杀真菌剂用化学添加剂;动物肥料;植物肥料;化学肥料;植物生长调节剂;肥料;土壤调节制剂”。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546199号、第33367501号“多瑞克”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类“杀虫剂用化学添加剂;杀真菌剂用化学添加剂;肥料”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误导公众等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508810号“恩瑞克”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