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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623183号“BRAVE STAR”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25 17:21 阅读(

  异议人:圣奢侈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江炳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阜新飞鱼网络传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圣奢侈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阜新飞鱼网络传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9期《商标公告》第41623183号“BRAVE STA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RAVE STAR”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袜;帽”等。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但其提供的官网中印有异议人商标的服装、配饰照片、关于异议人商标的发展历史以及骧布边牛仔裤的发展历史证据不足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异议人已将“BRAVE STAR”作为其商标使用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并使之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未构成对异议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抄袭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623183号“BRAVE STAR”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