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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479106号“稻春”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25 16:43 阅读(

  异议人: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北美人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郴州寻湘府餐饮有限公司
  异议人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郴州寻湘府餐饮有限公司(原名称:郴州市白鹿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9期《商标公告》第41479106号“稻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稻春”指定使用于第33类“黄酒;白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41188号“稻花香”、第10439541号“稻花春”、第28139737号“稻花香活力之春”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烈酒(饮料);酒精饮料原汁”等商品上。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且侵犯其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479106号“稻春”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