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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928482号“开市锅”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24 17:43 阅读(

    异议人:美商普来斯可斯可国际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苟科
  委托代理人:成都胜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美商普来斯可斯可国际公司对被异议人苟科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0期《商标公告》第42928482号“开市锅”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开市锅”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餐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260933号“开市客”、第6795101号“COSTCO”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餐厅”、“自助餐馆”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文字构成区别明显,因此异议人上述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928482号“开市锅”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