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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934996号“康维德 CONVATEC”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24 17:26 阅读()
异议人:康华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惠诚东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恒鑫益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宜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康华特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恒鑫益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4期《商标公告》第42934996号“康维德 CONVATEC”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康维德 CONVATEC”指定使用在第10类“外科用人造皮肤”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53092号、第512471号、第522529号“CONVATEC”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5类“手术失禁护理及伤口外理用品”、第10类“手术及失禁护理用的医疗外科仪器和装置”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另申请注册了第43113357号“雅莎尔”、第47672180号“敷尔佳”等多件与他人在先使用且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其中多件商标已被驳回。本案中,被异议商标的英文与异议人具有独创性的引证商标“CONVATEC”完全相同,难谓巧合,被异议人在答辩中对其上述商标创意亦未能予以合理解释。因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使用在第10类“外科用人造皮肤”等与异议人核定使用商品关联紧密的商品上,具有抄袭异议人在先商标的主观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934996号“康维德 CONVATEC”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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