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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099946号“淮创”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24 17:16 阅读()
异议人:创维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天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淮安市中业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标之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异议人创维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淮安市中业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2期《商标公告》第43099946号“淮创”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淮创”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6类“金融管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于类似服务上注册的第11276367号“创维”商标、第9767901号“创维”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6类“银行”、“融资租赁”等。双方商标在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显著,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90243号“创维SKYWORTH”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视机;收音机”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显著差别,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功能、用途、服务对象、服务形式和服务内容等均有较大差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抄袭、摹仿其商标恶意抢注,侵犯了其在先商号权,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099946号“淮创”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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