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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763430号“迪古里拉”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25 10:17 阅读(

  异议人:迪古里拉(中国)涂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铂京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海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迪古里拉(中国)涂料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海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8期《商标公告》第39763430号“迪古里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迪古里拉”指定使用于第19类“水泥管;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633953号“迪古里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类“颜料;食品色素;印刷油墨”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侵犯其商号权,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驰名商标权益,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763430号“迪古里拉”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