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第41521718号“魔琪”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24 15:50 阅读()
异议人:上海生生医用器材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匠领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生生医用器材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匠领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9期《商标公告》第41521718号“魔琪”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魔琪”,指定使用于第10类“医用冷敷贴;医疗器械和仪器;理疗设备”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155706号“摩琪”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的“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用激光器;失眠用催眠枕头”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相近,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15293号“摩奇”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的“按摩器”。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二者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521718号“魔琪”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搜索
TAG
金榜研究院
-
第43331694号“鹅帝神”商标部分不予注册 12-02
-
第43218416号“伊多宝”商标准予注册的决 12-02
-
第42259057号“鲁班小顽童”商标部分不予 12-02
-
第43388661号“光威潮”商标部分不予注册 12-01
-
第35845851号“方头仔”商标不予注册的决 12-01
-
第43236231号“伊多宝”商标准予注册的决 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