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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046103号“华旭 HUAXU”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24 16:06 阅读()
异议人:东莞华旭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胜博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临清市华旭轴承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聊城市奥星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东莞华旭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临清市华旭轴承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6期《商标公告》第41046103号“华旭 HUAX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华旭HUAXU”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自动加油轴承;滚珠轴承;轴承(机器部件)”等。异议人提供的报价单、发票及其企业网站信息等证据不足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异议人已将“华旭HUAXU”作为其商标使用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并通过宣传使用使之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未构成对异议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046103号“华旭 HUAXU”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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