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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486898号“神马东东”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24 15:38 阅读()
异议人:广州神马移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重庆中行世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西南知识产权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神马移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重庆中行世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6期《商标公告》第40486898号“神马东东”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神马东东”指定使用于第9类“人脸识别设备;个人用防事故装置;眼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585317号、第13585630号、第14570520号“神马”、第21857709号“神马网”等系列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分别为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第42类“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等方面差异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文字构成区别明显,因此异议人上述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注册并使用在第9类商品和第42类服务上的“神马”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486898号“神马东东”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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