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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676226号“樱花 SAKURA”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24 15:33 阅读(

  异议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市新苏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武汉樱花家电有限公司
  异议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武汉樱花家电有限公司(原名称:武汉东洋樱花电器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6期《商标公告》第26676226号“樱花 SAKUR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樱花SAKURA”指定使用于第7类“厨房用电动机器;家用电动榨水果机”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67197号、第1209675号、第7721682号、第8574242号、第8574253号“樱花SAKURA及图”商标、第12422788号“樱花卫厨SAKURA及图”商标、第3126860号“樱花”商标、第3126859号“SAKURA”商标、第8574246号、第13731870号“SAKURA及图”商标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1类“燃气热水器;排油烟机;厨房炉灶;浴霸”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有其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等,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其驰名商标并侵犯其在先企业字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6676226号“樱花 SAKURA”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