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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856366号“弓长张”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23 17:27 阅读(

  异议人:重庆洛米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内蒙古西贝餐饮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重庆洛米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内蒙古西贝餐饮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0期《商标公告》第41856366号“弓长张”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弓长张”指定使用于第30类“茶;月饼;巧克力”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735645号“弓长张”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0类“面条;酱油;豆酱(调味品)”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856366号“弓长张”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