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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748855号“小猴学堂 BUDDY MONKEY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23 14:15 阅读()
异议人:北京猿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世纪好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猿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世纪好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7期《商标公告》第37748855号“小猴学堂 BUDDY MONKEY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小猴学堂 BUDDY MONKEY及图”指定使用于第45类“家务服务;个人服装搭配咨询”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651113号“小猿搜题”商标、第23780620号“小猿知道XIAOYUANZHIDAO”商标、第21647581号“猿辅导”商标、第21649604号“猿题库”商标指定使用于第45类“夜间护卫服务;社交陪伴”等服务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等具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748855号“小猴学堂 BUDDY MONKEY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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