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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499048号“DRS SECRET”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23 10:38 阅读()
异议人:全美世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铜表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沈丹
委托代理人:苏州言必行行必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全美世界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沈丹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4期《商标公告》第43499048号“DRS SECRET”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DRS SECRET”指定使用于第5类“鱼肝油;医用葡萄糖;膳食纤维;减肥茶;中药材”等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99065号、第7843504号“DR'S SECRET”商标、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961223号“DR'S SECRET”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3类“化妆品;口红;香水;皮肤增白霜”、第10类“血压监测仪”等商品。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有其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生产销售领域以及消费对象,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在其他类别申请注册了多件“DRS SECRET”商标及与之对应的中文商标“皙之密”,此举难谓巧合。我局认为被异议人上述商标申请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亦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499048号“DRS SECRET”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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