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分类表 商标局 商评委 专利局 版权局

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当前位置: 主页 > 经典案例 >

第43333309号“佬墨瑟”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23 13:04 阅读(

  异议人:河北奥润顺达窗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丞(北京)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四川佬墨瑟子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河北奥润顺达窗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四川佬墨瑟子讯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称:四川墨瑟铝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8期《商标公告》第43333309号“佬墨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佬墨瑟”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宣传;广告;电视广告;广告代理;户外广告;为广告目的布置橱窗”等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088262号、第7088261号“墨瑟”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6类“金属门;金属固定百叶窗;金属门廊(建筑);金属外窗”、第19类“已加工木材;非金属建筑结构;非金属窗;非金属门”等商品。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有其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生产销售领域、服务对象及服务方式,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其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及《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误导公众,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333309号“佬墨瑟”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