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第42977940号“BLEDILAIT及图”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23 13:04 阅读()
异议人:布莱迪纳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异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布莱迪纳对被异议人深圳市异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5期《商标公告》第42977940号“BLEDILAIT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LEDILAIT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9类“加工过的坚果;果冻;烹饪用蛋白;制食用脂肪用脂肪物;牛奶制品;蛋;腌制蔬菜;腌制水果;家禽(非活);豆腐制品”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098766号“BLEDINA”商标、第1153435号“BLEDINE”商标、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742353号“BLEDINA”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29类“熟肉;汤;食用油;果冻;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牛奶制品;火腿罐头”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字母组合及整体外观相近,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果冻;制食用脂肪用脂肪物;牛奶制品;腌制蔬菜;腌制水果;家禽(非活)”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制造原料、生产工艺、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著作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977940号“BLEDILAIT及图”商标在“家禽(非活);腌制水果;腌制蔬菜;牛奶制品;制食用脂肪用脂肪物;果冻”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搜索
TAG
金榜研究院
-
第43331694号“鹅帝神”商标部分不予注册 12-02
-
第43218416号“伊多宝”商标准予注册的决 12-02
-
第42259057号“鲁班小顽童”商标部分不予 12-02
-
第43388661号“光威潮”商标部分不予注册 12-01
-
第35845851号“方头仔”商标不予注册的决 12-01
-
第43236231号“伊多宝”商标准予注册的决 12-01